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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发烧友投诉专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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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0# 中山麦哥 的帖子

哦!原来是有好活动一齐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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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8# 中山麦哥 的帖子

原帖由 中山麦哥 于 2012-4-11 14:01:00 发表
中山音响协会在月底庆祝一周年生日活动,欢迎您参加中山音响协会的活动.

麦哥!请说一下活动的具体节目安排?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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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2# 中山张 的帖子


指导单位:广东省文化厅.主办单位:中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协办单位: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山报业集团.中山广播电视台.中山文化艺朮中心.中山文化馆.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山市音响音乐爱好者协会.
(1)发焼唱片歌手音乐会.
邀请赵鹏.加菲加仪等发焼唱片歌手举行音乐会.让发焼音响乐迷现场体验发焼音乐的魅力.
时间:5月1日20:00.
地点:中山市文化艺朮中心大剧场.
承办:中山市  音响音乐爱好者协会.中山文化艺朮中心.
(2)名家讲座系列.
邀请发烧唱片歌手音乐会的主要演员和导演以演出剧目为题进行相关讲座.
时间:4月30日20:00.
地点:中山文化艺朮中心小剧场.
承办:中山市音响音乐爱好者协会.中山文化艺朮中心.
(3)黑胶唱片展.
展示高端发焼黑胶唱片.
时间:2012年4月28日一5月1日.
地点:中山文化艺朮中心人定展厅.
承办:中山市音响音乐爱好者协会.中山文化艺朮中心.
(4)黑胶唱片和开盘机鉴赏音乐会.
时间:待定.
地点:中山文化艺朮中心影音展示厅.
承办:中山市音响音乐爱好者协会.中山文化艺朮中心.
希广大发焼友朋友和协会会员拥跃参加活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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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3# 中山麦哥 的帖子

节目很丰富噢。还有我的至爱.....模拟系统!不错、不错!顶
赵鹏也过来,上次我还欠他几张照片未给他。
最后编辑中山张 最后编辑于 2012-04-11 14:59:09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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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4# 中山张 的帖子

中山张兄是中山音响协会会员,非常欢迎您抽时间参加这次文化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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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1# 水晶球 的帖子

您要知道.协会生日同文化节相差30多天,做完生日又要做文化节,这样工作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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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8# 中山麦哥 的帖子

先多谢麦哥的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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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7# 冷风麟 的帖子

冷风麟兄您有时间的话,4月30号晩中山文化艺朮中心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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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5# 中山麦哥 的帖子

好的,届时我会尽量抽时间参加的。谢谢!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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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7# 冷风麟 的帖子

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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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0# 强烈抗议 的帖子

你好。就系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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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建议eric版主要把所有骂人的帖全部清除,这样做才是和谐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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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中山麦哥 于 2012-5-8 12:54:00 发表
再建议eric版主要把所有骂人的帖全部清除,这样做才是和谐168...

好的,我找时间处理。
您的时间在那里,您的成功就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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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 春暖花常开 的帖子

什么人说中山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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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2# 中山麦哥 的帖子

原帖由 中山麦哥 于 2012-5-8 12:54:00 发表
再建议eric版主要把所有骂人的帖全部清除,这样做才是和谐168...

麦哥!
那些人如果有悔改之意的话,就应该把那些骂人的帖自己进行修改,不应劳烦E版。E版也有很多日常事务要做的!

况且法院还未来取证,等法院取证后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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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中山张 最后编辑于 2012-05-14 14:03:17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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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2# 春暖花常开 的帖子

原帖由 中山礼哥 于 2012-4-6 12:50:00 发表
支持和谐中山.....!  

原帖由 春暖花常开 于 2012-3-28 10:18:00 发表
支持和谐中山!

阿春哥,请你说说中山市什么时代或者时期是不和谐呢?

不如第日同你去一躺市府,你指导一下摄书记怎样和谐中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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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中山张 最后编辑于 2012-05-12 14:19:35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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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E版,请问下面这些是不是168论坛的版规?一直以来有人多次违犯下面红色字的条款,应不应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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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十)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二、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使用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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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中山张 最后编辑于 2012-05-17 15:46:54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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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中山张 于 2012-5-16 15:28:00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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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我具体帖子链接。
您的时间在那里,您的成功就在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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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中法网.......

《诽谤罪》


       一、概念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互联网等方法散布。所谓 “ 足以贬损 ” ,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三、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 “ 告诉的才处理 ”,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相关法律和决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音响发烧友太容易被一些音色和音效所忽悠,而忽略了音乐本质。
很希望有更多的人能清醒地离开音乐厅,仿佛品了一盏清茗,而
不是一大桶甜腻的冰淇淋,得到的是满足的回味而非肤浅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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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75# 中山张 的帖子

看来这些人是沒有悔改之意了,是有的话,这么多天他就应该把那些骂人的帖自己进行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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