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现在很矛盾,究竟还该不该再买CD唱片?
Re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规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部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1];由《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补充通知》可知,“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国家批准的唯一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的单位。”[2]。 至于说“国际旅游开放”和“国际化电子商务”,恐怕有点自欺欺人了吧。各位乐友们,是买海印货多,还是亲自到国外购买、邮购的多呢?
[关于进口权与销售渠道的不同我原注释中已说得很清楚了,好好读帖再回复吧。您不会天真地以为全中国的进口唱片都来自海印那点儿销售吧?别人的事情俺不知道,也无权代表其他人发言,俺只代表自己说话。本人没有任何1张唱片是直接或间接来自海印的(相隔千里都不知海印的大门冲那边儿开呢),今后也不会,因为无论出于价格还是品种的考量俺觉得海外选购更合适!]Re2:著作权包括作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3],绝大多数作者都已作古,其权益已在其有生之年(主要是与唱片公司签约录制唱片的时候)得到实现,现在已经无从谈起。你多购买一张唱片,作者也不会再多收一份钱了。其实,我替你说句话吧,在讨论唱片的盗版问题时,真正应该计较的恰恰是你所忽视的“出版发行权益”,也就是唱片公司的权益。我们下载APE,其实主要是侵犯唱片公司的权益。
[您为何要偏执地以为行文中的“其次...”便意味着“忽视”呢?!您也不会狭隘的以为古典作品或死人的老旧录音即代表了唱片工业产品的主要构成吧?那么您可知有多少唱片的著作权人还活蹦乱跳着呢吗?又凭啥说“绝大多数作者都已作古”这种荒唐话呢?况且,著作权人的死亡很多时候并不代表其著作权有效期的终结。]Re3:既然说到了知识产权、正版盗版,那你的意思就是要区分“合法”与“非法”、“正义”与“非正义”。既然盗版是“非法”“非正义”,需要批判、反对,那么,水货也是“非法”“非正义”,也需要批判、反对。扯到“八国联军”,就是为了与“违反本国法律、偷逃本国税款”形成对比。“正义人士”不能一边理直气壮地听着违反了本国法律、偷逃了本国税款的走私唱片,一方面指责别人的盗版唱片是非法、非正义。
[注意:消费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区分哪些是逃税的走私唱片,既然是从国家许可经营的合法商家购得,那么消费者无须为此商品可能存在/不存在的走私问题负责。如果是私人间转让或国外直接购买的就更不存在此问题了!走私的不是消费者、逃税的也不是消费者、贩卖走私品的也不是消费者、拿在手上的又是实实在在的花了真金白银买来的正版唱片,消费者大可不必担那“非法”或“非正义”的恶名!]Re4:照此道理,传播APE侵犯版权的是APE的抓盘发布者,普通下载者为什么要替发布者承担“盗版”的法律责任和道德包袱啊?至于通知不通知,那没有关系,因为大家都心知肚明。真正的“正义人士”是不玩“自欺欺人”手段的。
[您不再传播也许不用承担法律刑事责任。但你并未为获得此资源支付任何费用,于是你不能否认你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假借他人之手的“偷窃”!花钱买正版唱片的人们大概不必为这个层面上的道德问题而担忧吧!又何来自欺欺人呢?BTW:您也许对某些事物“心知肚明”,却不能武断地说“大家都心知肚明”,您根本无法为此做出任何证实!] Re5:最后一段是我自己使用正版软件的经历。就是要告诉大家,第一,我不是无条件排斥正版;第二,我的正版意识和实际行动未必比大家差。你若是看不懂,可能是我表达能力比较笨,或者你的理解能力比较笨,或者你我都很笨!
[坦率的说,我的理解力不笨,您的表达能力也还好,只是您引证的逻辑性太差劲了——正版PC软件功能上曾经对您构成的某些困扰何必拿到讨论正版音乐唱片的话题中混淆视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