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中央音乐学院院长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2-17 来源:中央音乐学院作者:学院办公室
音院[2006]4号
关于重申中央音乐学院
院长令的通知
为严肃招生考试纪律,维护学院声誉,现再次重申“中央音乐学院第1号院长令”,请严格遵守:
一、 任何个人及教学、教辅部门不准在招生工作中收取考生钱财。
二、 任何个人及教学、教辅部门不准以任何交换条件对考生许诺。
三、 考前辅导应注意师德,不准乱收费。
四、 凡有以上违规行为者,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 要求全院教职工及学生和家长共同监督,保持学院的良好校风。
中央音乐学院
院 长 王次炤
二00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