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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矛盾,究竟还该不该再买CD唱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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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现在很矛盾,究竟还该不该再买CD唱片?

原帖由 bodyheat 于 2008-11-4 19:15:00 发表
关于进口权与销售渠道的不同我原注释中已说得很清楚了,好好读帖再回复吧。
您不会天真地以为全中国的进口唱片都来自海印那点儿销售吧?
别人的事情俺不知道,也无权代表其他人发言,俺只代表自己说话。本人没有任何1张唱片是直接或间接来自海印的(相隔千里都不知海印的大门冲那边儿开呢),今后也不会,因为无论出于价格还是品种的考量俺觉得海外选购更合适!

  “海印”指代的是“没有经过合法渠道进口、批发、销售”,而不仅仅指海印卖场本身。你可以每张唱片都来源于海外自购、邮购,但你不是普遍情况。
  
您为何要偏执地以为行文中的“其次...”便意味着“忽视”呢?!
您也不会狭隘的以为古典作品或死人的老旧录音即代表了唱片工业产品的主要构成吧?
那么您可知有多少唱片的著作权人还活蹦乱跳着呢吗?又凭啥说“绝大多数作者都已作古”这种荒唐话呢?况且,著作权人的死亡很多时候并不代表其著作权有效期的终结。

  我原文本来是替你说话的,是替你纠正一个错误。但你不承认,就算了。这个问题不值得争论,因为无论侵犯谁的权利,私自发布APE都是侵权。为了避免纠缠,我暂停在这个问题上反驳你,但我保留原意见。有兴趣的看官可以根据引文追溯原来的争议过程。
  
注意:消费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区分哪些是逃税的走私唱片,既然是从国家许可经营的合法商家购得,那么消费者无须为此商品可能存在/不存在的走私问题负责。如果是私人间转让或国外直接购买的就更不存在此问题了!走私的不是消费者、逃税的也不是消费者、贩卖走私品的也不是消费者、拿在手上的又是实实在在的花了真金白银买来的正版唱片,消费者大可不必担那“非法”或“非正义”的恶名!

  依照你的逻辑,下载者也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区分哪些是侵权的APE、哪些是不侵权的APE,既然是国家许可开办的网站,那么下载者无须为此APE可能存在/不存在侵权的违法问题负责。用CD抓轨的不是下载者,发布APE的也不是下载者,传播APE的也不是下载者,拿在手上的又是借助合法上网行为下载来的音乐,下载者大可不必担那“非法”或“非正义”的恶名。
  
您不再传播也许不用承担法律刑事责任。但你并未为获得此资源支付任何费用,于是你不能否认你的行为实际上是在假借他人之手的“偷窃”!花钱买正版唱片的人们大概不必为这个层面上的道德问题而担忧吧!又何来自欺欺人呢?BTW:您也许对某些事物“心知肚明”,却不能武断地说“大家都心知肚明”,您根本无法为此做出任何证实!

  本来就不必支付费用啊,发布APE的人本来就是提供免费下载啊,是光明正大地免费赠送给我的啊。当然,前提条件是,你否认间接违法的意义。如果你承认间接违法的意义,也就是主张“下载他人非法发布的资源也是违法”,那么也应该承认“购买他人非法进口、批发、销售的商品也是违法”。你不能对别人一套标准、对自己另一套标准啊。至于是否“心知肚明”,我想不用争论了吧,否则就真是为了辩论而辩论,那就有违我们探求道理的初衷了。这个论坛上不会有人认为20元的扎眼、58元的大禾花、78元的大黄标是和中图货一样经过海关如实报关进口、层层依法纳税的商品吧?何必为了辩论而掩耳盗铃呢?
  
坦率的说,我的理解力不笨,您的表达能力也还好,只是您引证的逻辑性太差劲了——正版PC软件功能上曾经对您构成的某些困扰何必拿到讨论正版音乐唱片的话题中混淆视听呢?!

  “困扰”是插曲、是谐谑、是反讽,“经历”才是主体。无论有没有困扰,我是有正版意识和正版行动的。原文就是要说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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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找不到密码 于 2008-11-4 17:32:00 发表
很佩服搂住这一点,伟大的预言: CD会消亡,会退出历史。
和 {所有人都有挂的一天}这个预言一样伟大而且正确。

  你是断章取义。
  预言“某人会死的”和预言“某人会在2011年3月前死”是不等同的。前者是废话,后者有确切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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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mluc000 于 2008-11-4 20:05:00 发表
楼主你说APE无JITTER是完美的,CD要读盘有JITTER是不行的。
那我就搞不懂了,你的APE抓的时候有没有JITTER呢?
你的CD-ROM比那几十万的转盘更高级?

  我的CD-ROM虽然不比几十万的转盘更贵,但我的CD-ROM和EAC软件可以反复地读、多次地读,直到读取到的内容一致、可信,再保存下来。
  APE保存下来以后,再拷贝、读取、播放都不会有差异了,每次都是100%相同的。而CD就做不到这一点,每次读出来的都可能不一样,随着盘片的老化和转盘的老化,出错的比例可能越来越大。
  不过,我实际比较过多次抓取的音轨,只要盘片能正常读取,抓出来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但发烧网站上的网友们可能不愿承认这一点。为了避免纠缠于新的话题,我暂不讨论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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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找不到密码 于 2008-11-5 10:58:00 发表
楼主有明显的强迫证晚期倾向,建义早日就医.

  第106楼,第二次人身攻击。发言者:找不到密码。 立此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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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lesbos 于 2008-11-5 11:23:00 发表
弓虽!!!全拍脑门上了!!!帮顶

  呵呵,有什么强的啊?写得很热闹,其实就是想通过丑化对方来达到打击对方的目的。但实际上并没有正面回应对方的观点,而是回避了对方的观点,根本谈不上“拍脑门上”了。
  对方(我)的观点是:如果“下载使用APE”是“非法、非正义”,那么“购买使用非法音像制品”也是“非法、非正义”;如果“购买使用非法音像制品”是“合法、正义”,那么“下载使用APE”也是“合法、正义”。
  你不能对自己一套标准、对别人另一套标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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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L 于 2008-11-5 12:21:00 发表
小偷还来讲道理, 时风日下!  

你的观点是: "既然偷来的钱也是钱, 没规定说偷来的钱还必须打个折扣, 那干吗不偷?"  对吗?

别忘了CD, LP等等载体都是承载别人劳动的工具, 这里面有别人数十年的辛苦在里面, 而享受别人的劳动成果要付钱是天经地义的. 不信你到郊区割几斤稻子试试, 农民伯伯肯定会用最淳朴的锄头招呼你. 你以为敲钢琴跟你敲键盘一样简单?

  已多次回答过这个问题。再粘贴一遍:如果“下载使用APE”是“非法、非正义”,那么“购买使用非法音像制品”也是“非法、非正义”;如果“购买使用非法音像制品”是“合法、正义”,那么“下载使用APE”也是“合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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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找不到密码 于 2008-11-5 12:02:00 发表
不过时刚接触了些相关内容,发现和楼主很相似,好新建议下,倒被说成人身攻击了
看这里:http://baike.baidu.com/view/330.htm
强迫症(Obsessive-compulsive neurosis,缩写OCD)是以强迫观念和……

  医学、心理学都是科学,科学是严谨的、有一定规章的事,不是外行人对照着字面皮毛就能弄清楚的事。如果对照着字面皮毛就能做诊断,那么医疗系统也不需要医生了,只要有图书馆就行了。
  很多外行人,甚至是初学医学的业内人士,出现身体不适时,自己对照着教科书给自己诊断,都会发现自己的症状真的很符合某种病症!仿佛立刻就可以确诊!但是,在做了规范的医疗检查后,都可以排除掉,最终查出来的的结果可能就是一时疲劳、精神紧张、轻微感冒等等。因此,医学界有这样的共识:反对外行人自己用一知半解的医学知识或教科书上的字面皮毛给自己做诊断。
  同理,如果你没有专业的心理学诊断知识和技能,那劝你还是不要做这种“诊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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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SAL 于 2008-11-5 13:31:00 发表
楼上的楼上, 老鼠过街还人人喊打呢,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之下就胆敢跑出来炫耀偷盗之术, 更可恶的是还是批上技术的外衣, 对于这种当了婊子还要跑到孔子庙门口立牌坊的人, 不揍就没天理了.

  你就是婊子。
  
    ——对待直接的辱骂,最好的办法就是直接还击。
最后编辑E888CC 最后编辑于 2008-11-05 13: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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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现在很矛盾,究竟还该不该再买CD唱片?

原帖由 SAL 于 2008-11-5 13:44:00 发表
阁下是最高法院的? 非法音像制品是你定义的? 麻烦立法大人介绍一下怎么叫非法音像制品?

  想搞清这个问题,不需要是最高法院的,只需要有实事求是的心态(而不是只为抬杠的心态)、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基本的上网搜索技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发布的《音箱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文化部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而目前唯一被指定的进口单位就是中图。也就是说,凡不是经中图进口的音箱制成品,都是非法音像制品。其实这个问题在第86楼已有详细论述,可能你没仔细看吧。
  至于在进口、批发、流转等过程中缺少手续、偷逃税款的,根据常识就可判断是非法行为,不必再引经据典了吧(除非是故意为了抬杠,掩耳盗铃,才会假装连这点常识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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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SAL第125楼的发言:

引用SAL第125楼的发言
88楼bodyheat已经回答的很清楚了, 你自己没看吧? 顺便提醒你一下, 海印好象不是全国连锁吧? 好象只能广州可以享受得到的……
1.我的上千张CD只有少部分是在中图和中图销售渠道买的……
2. 我每次大箱子满满的提回来……
3.有些唱片我在国外买回来以后, 摸过, 看过, 听过, 不喜欢了, 卖掉……
4. 知道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利权……
5. "Re4:照此道理,传播APE侵犯版权的是APE的抓盘发布者,普通下载者为什么要替发布者承担“盗版”的法律责任和道德包袱啊?至于通知不通知,那没有关系,因为大家都心知肚明。真正的“正义人士”是不玩“掩耳盗铃”的。" 这些是你的原话吧? 那么恭喜你可以去卖摇头丸可. 因为按照你的说法, 摇头丸是制毒的人干的, 抓他们啊, 你只是流通, 送送, 卖卖而已. 至于摇头丸有没有毒害, 大家都心知肚明。真正的“正义人士”是不玩“掩耳盗铃”的。

  我在第104楼就已经解释过“海印”,是你自己没看,而不是我没看。现在再给你粘贴一遍:“海印”指代的是“没有经过合法渠道进口、批发、销售”,而不仅仅指海印卖场本身。你可以每张唱片都来源于海外自购、邮购,但你不是普遍情况。  
  Re1、2、3:你自己购买,自己听,转让,都是合法行为。
  Re4:著作权的计算问题与主题关系不大,不讨论。因为无论怎样计算,APE终归是非正义的侵权行为。
  Re5:关于“下载APE是正义合法”的问题,是依照你们的逻辑推理的,并非我首先主张的观点。恰恰是你自己的阵营里的bodyheat等人先主张“听走私唱片是正义合法的”,我才依照你们的逻辑推出“听APE也是正义合法的”。你还提醒我看第88楼呢?应该是我提醒你好好看看第88楼,你所举的贩卖摇头丸的例子恰恰是用来反驳你自己阵营的第88楼的!以下是bodyheat在第88楼的原话:[注意:消费者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区分哪些是逃税的走私唱片,既然是从国家许可经营的合法商家购得,那么消费者无须为此商品可能存在/不存在的走私问题负责。如果是私人间转让或国外直接购买的就更不存在此问题了!走私的不是消费者、逃税的也不是消费者、贩卖走私品的也不是消费者、拿在手上的又是实实在在的花了真金白银买来的正版唱片,消费者大可不必担那“非法”或“非正义”的恶名!]
最后编辑E888CC 最后编辑于 2008-11-05 15: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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