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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增加了相应条款 机动车撞人可不负全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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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羊城晚报》报道,《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在制定、修改之中,这个正在广泛征询意见中的《条例》的最大亮点是:机动车与有违章行为的行人相碰,驾驶员已采取必要措施,减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赔偿也相应减除。






  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此规定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但同时也产生新的问题,有人将它笼统地误解为“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负全责”,从而引起广泛争议。其实,《安全法》还有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究竟该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


  据悉,《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负主要、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30%-50%。


  有关人士透露,《条例》的制定旨在使法规更加全面和具有操作性。《条例》还需经广东省人大审议通过方可实施。(王 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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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修改交法草案 机动车撞人可不再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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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auto.tom.com 2004年09月14日 09:07来源:京华时报



据现代快报报道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稿近日首次公开亮相,这份由省公安厅起草,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草案稿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被大动手术,人大常委们在一审时提出了许多修改意见,并建议公之于众,请社会公众挑刺。草案稿中,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规定机动车一方可不必负全责的内容,不仅仅考虑到以人为本,还体现了建设法制社会的立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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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征集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与初稿相比,修改稿已大做加减法,大段删去了职能部门概念化的职责分工内容,以及上位法已有规定或前后重复的内容,使篇幅上更加精干,实用,同时增加了有关交通事故各方责任认定、停车场规划建设、约束驾校等新内容,使法规更加公正、全面,具有操作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昨天下午的座谈会,与会的各方代表又不客气地对修改稿提出不少修改意见,立法机关认真做了记录,作两次修改时参考。


实施才数月的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因此,此前个别地区实施的“撞了白撞”行不通了。此规定虽体现以人为本精神,偏向于行人安全的保障,但同时也产生新的不公平,让机动车驾驶员甚感委屈。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稿增加的条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承担。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90%、60-70%、40-6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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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应该有例外情况,否则对象之间就不平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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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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