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为了商业竞争的需要冒诬告陷害的可能实在没必要,但如果涉及知识产权或者其他问题,应该有AQ商标所有人来行使,而不应该由代工厂来行使,OEM厂商本质上是相当与加工作坊,对AQ品牌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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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整个事件就我的观点来看无非存在两种可能:
1\38度5的竞争对手假冒AQ的OEM厂商立期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
2\AQ的OEM厂商立期公司由于在帮AQ加工音响线缆的过程中超出了合同限定的数量,而在履行合同后把明显超过合理的多生产的数量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而又为AQ公司所察觉,进而进行交涉,而立期对此只能已此类货流出是被盗来推委自己违法销售的事实(因为立期公司只是OEM厂商,不但对AQ品牌没有任何的权利,而且因为仿冒AQ线的行为其实也涉及了刑事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140条,只要销售金额5万以上即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