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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为了商业竞争的需要冒诬告陷害的可能实在没必要,但如果涉及知识产权或者其他问题,应该有AQ商标所有人来行使,而不应该由代工厂来行使,OEM厂商本质上是相当与加工作坊,对AQ品牌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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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整个事件就我的观点来看无非存在两种可能:
1\38度5的竞争对手假冒AQ的OEM厂商立期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
2\AQ的OEM厂商立期公司由于在帮AQ加工音响线缆的过程中超出了合同限定的数量,而在履行合同后把明显超过合理的多生产的数量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而又为AQ公司所察觉,进而进行交涉,而立期对此只能已此类货流出是被盗来推委自己违法销售的事实(因为立期公司只是OEM厂商,不但对AQ品牌没有任何的权利,而且因为仿冒AQ线的行为其实也涉及了刑事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140条,只要销售金额5万以上即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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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扑通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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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假冒包括以次充好和以假充真,严格的来说OEM厂商超出授权商许可授权生产范围的数量之外生产的产品即为假冒产品,销售金额5万以上(包括合同金额)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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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所谓在中国的独家制造商包不包括在台湾地区也是独家制造?
那么38度5买的AQ委托非洲独家制造商制造的散线,而AQ又是统一标准,怎么能光看图片知道是立期厂的产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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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业内人士,顺便问下
网上论坛的言论能否作为诬告陷害罪的证据?[/quote]

当然能,不过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也就是说被告人的目的是要是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
其他的类似行为可能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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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了,没注意看
只听说有独家授权在中国地区使用一说

什么叫独家制造商?听都没听说过
制造商是什么意思,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应该拿出立期和AQ的加工承揽合同才能证明,我们也好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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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级旗舰 在 2006-7-31 18:17:50 发表的内容
哈哈,肚子都笑疼了。这个声明太弱智了!


这样的文字都能拿出来,不知道台湾老板是怎么用人的,看来以后我下岗了也不愁找不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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