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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许兄,鄙视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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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通一声 在 2006-7-28 20:17:49 发表的内容
最近比较忙,本来不想掺和,不过看看里面还涉及点刑法和民法的基本问题,就又要多嘴一下了
我不了解立期公司想表达的意思是不是38度5直接盗窃他们厂的线,或者是收买从他们厂偷出的赃物
如果是,那么无疑38度5可能构成两个罪名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窝藏、转移、收购赃物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也就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同样的,如果立期公司没有明确证据,或者为了商业目的或者其他目的不正当的企图使他人收刑法处罚,则也可能构成犯罪
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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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就是民法的基本问题,一般来说盗赃物遗失物是不存在善意取得的,也就是说有返还的义务,但有特例:如果是从合法公开的市场上买来的,买受人则能合法占有次物,也就是对此物具有了合法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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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点也算不上什么法律问题,只是有点奇怪,如果是为了刑法的问题应该去公安机关报案,追究38度5的法律责任,而不是到网上来发表所谓的声明,而且一家大公司做此类事情一般要请教法律顾问的,而且一般都是有律师来起草和发布此类声明,避免低级错误
而盗窃和窝藏、转移、收购赃物罪此两罪是不存在自诉的可能的,是典型的公诉案件,公民没有对此类案件的控告权
最后,如果是为了商业竞争的需要冒诬告陷害的可能实在没必要,但如果涉及知识产权或者其他问题,应该有AQ商标所有人来行使,而不应该由代工厂来行使,OEM厂商本质上是相当与加工作坊,对AQ品牌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呵呵,业内人士,顺便问下
网上论坛的言论能否作为诬告陷害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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