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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的进来顶顶,关于中国式新交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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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不要误解!
我对此条款还是比较赞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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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路交通安全法〉否认“撞死人白撞”(转)

《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是从根本上对以往“撞死人白撞”说法的一种否定。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本条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现行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原则作了重大突破。这里重点要强调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即对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加害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责任。
本条对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其在得到方便、快捷、高速的益处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只有这样才有助于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利益。
当然本条也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条件,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也应当注意获取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证据,在严格责任的举证原则下,只有驾驶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是有过错的,才能减轻或免除其自身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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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想,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可以推定行人、非机动车会受较大损害,这时行人、非机动车是否还有取证的能力呢????
由机动车举证非常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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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就在这里!!!试问:你自己驾车撞了人,会有谁来帮你证明这人撞车是故意的?你有办法举证吗?可以这么说:十分之百的困难!
这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了,汽车是强势方,汽车又是高速行驶,一般又能推定开车人偿付能力较强(1、保险。2职务行为单位负责。3、买得起车总不穷吧)。所以法律偏向行人、非机动车,是十分公平的。也是绝大多数欧洲法律发达国家的做法,英美也能看见相似的规定。

建议“寻芳不觉醉”兄看一点民法书,你的看法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这些法律原则都是经过几百年千锤百炼考验过的!(我国是大陆法系,与德国法接近)这些法律原则也并非是中国创造的,而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最后编辑wvwv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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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原则就是如此!车和人比,人是弱者,法律保护弱势群体!
再说,心在谁不保车险?一般人都保最多40万(比最多10万的一年多几百块保费),4、5级伤残都够赔了!

这不是撞了全赔,是行人和非机动车轻过失免责!
最后编辑wvwv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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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具有一定法律素质的人才能谈到去立法,欧美国家不少议员都是律师出身,又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中国人大代表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人不会超过1%,至于中国老百姓对法律了解得更少,单单靠他们去立法是可笑的!所以只能专家起草、百姓建议、人大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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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告诉大家!越是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的法律就越难以立好,我国老百姓的素质还达不到立法的高度!
《新婚姻法》就是典型,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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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过失)责任早已落后!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才需要无过失责任!
最后编辑les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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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是交叉进行的!谁说行人没有举证责任?
机动车举证事故发生是行人的责任及责任大小,行人举证证明机动车的举证是错误的,或是证明自己的过失比较小.........................
最后编辑lesl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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