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无责的条件是机动车无违章驾驶、行人违章,并且机动车已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否则,机动车不能说是无责,既是有责,赔偿甚至追究别的责任也是无可讨论的。而不是说只要行人违章,机动车便可加油门开过去。新老交法皆然。
另外,人行横道上的事故不管在什么情况发生,机动车是都是要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新老交法皆然。不知一度实现所谓“撞了白撞”的几个城市是怎么规定的,如果规定车辆在通行信号下撞了斑马线上的行人无责的话,则这一条有问题。
fare and care,,是需要综合考虑折中的,不能走极端。
P.S. 在美国,无犯罪记录的人可以拥有枪支;在外人进入私人住宅领域(比如只是进入其屋外花园、或栅栏门) 时,主人在警告后可以开枪击毙来人。曾有一日本人迷路后,因路上无行人(跟我们国情不同吧),便走进一个栅栏门想到屋门口问问路,结果在主人警告、但他又没听懂并继续往前走结果主人开枪将其打死了。最后法庭宣判主人无罪,要知道,当时日本人是赤手空拳、身无一物的。合理否?我们能学这些条款吗(包括持枪权)?
还有,日美等国行人过街自己可以按的行人绿灯,我们现在能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