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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的进来顶顶,关于中国式新交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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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十个误区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除能证明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外,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从而否决了被民间称为“撞了白撞”的说法。这样的条文等于规定,无论什么情况,非机动车与行人对机动车都是“撞了白撞”。无论是以前的“撞了白撞”还是现在的“撞了白撞”,应该说都不是好的解决办法,但问题是我们怎样选择其中的一个“最不坏”的办法解决当前的问题?
  根据新浪网上前几天的调查,有90.58%的网民认为机动车全责的立法是不合理的,但这部法律却能仍旧无视公众的意见而存在,实在令人遗憾。尤其令人遗憾的是,许多人根本没有弄清“撞了白撞”的真实含义就妄加评论,其中还包括一些参与立法的专家、官员。
  这部法律至少包含了十个悖论:

一、以前的“撞了白撞”即“撞了不承担任何责任”
以前所说的“撞了白撞”,是指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前者违反交通规则,机动车无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但事实上,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又规定了机动车驾驶员即使无过错也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许多实行“撞了白撞”的城市也是这样操作的。因而,真正意义上的“撞了白撞”从来就没有过。即使是实行此类“撞了白撞”的城市,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都是驾驶员或车主先垫付医药费,其实际承担的损失也远不止百分之十。
普通人的误解有情可原,但立法者居然也望文生义,其工作态度实在令人失望。

二、交通行为的弱势=生活中的弱者
按照标准的说法,行人及非机动车在交通行为中处于弱势,而交通行为中的“弱势”与通常所说的“弱者”完全不是一码事。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行人是个违章遛狗者、被压死的狗价值近一万元,而驾驶员则是名为别人开面包车的外地打工仔、一条狗的价格差不多是他一年的工资,在这起事故中,谁是强者、谁是弱者?
新交法中实际上还隐含了一个荒谬得难以置信的观念,即“开车的都是有钱的”,因而应当赔、也赔得起天文数字。但如果分析一下交通事故中的驾驶员构成,除了极少数发了大财的以外,绝大多数的驾驶员即使不能称为弱者,也很难称为强者。甚至是由于要承担养车的负担,而过着更为艰苦的生活!

三、交通事故中行人和非机动车肯定是最大的受害者
分析一下交通事故案例,许多车毁人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事故恰恰是由于驾驶员为了规避违章的行人或非机动车引起的,甚至为了规避一个违章的行人、非机动车,致使整个大客车人跌入山沟、数十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也屡见不鲜。
在一位网友提供的案例中,一辆装载钢材的货车为避开突然违章拐弯的自行车,猛踩刹车后巨大的惯性虽然使汽车撞到了骑车人,并致使骑车人受伤住院,而由于刹车过急,车上的钢材前移摧毁了驾驶室,司机和副驾驶座上的另一工人顿时身首异处!而行人因肩扛钢管违章进入机动车道致机动车车损人伤的例子也有出现。
这些例子虽不多见但在立法中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小小的一个“弱者”问题所出的考题,考验的却是立法者是否“弱智”。

四、非机动车、行人的违法行为受法律保护
这是一个任何人都会嗤之以鼻的命题,但新法中却有这样的规定。对机动车采取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事实上就宣布了即使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违法行为,其权益仍受保护,也就是在保护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行为中的违法权。
生命权优于交通权大方向上没错,但如果不区分合法的交通行为和非法的交通行为,让合法都承担非法者的过错是马克思主义原理?

五、机动车一定是“高空高速”
有人为否定“撞了白撞”引用了民法通则中的一条简单但并不明确的规定,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将其作为否定“撞了白撞”的重要立法依据,但这一依据怕是本身都自身难保。
现在非常典型的、各地均有发生的例子是:当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停车等绿灯时,非机动车因违法占道刹车不及、边骑车边打手机等原因撞上机动车并造成损害,目前警察的处理方式是机动车无责任但要承担骑车人的一切损失。试问,这时的机动车是在“高空”还是在“高速”?

六、非机动车和行人可以真正地“撞了白撞”
同样是前面的装载钢材的货车,非机动车害得两户人家家破人亡,如果还要司机家属赔偿非机动车的损失,公理何在、天理何在?司机的生命连猪狗都不如吗?他们家人的生命不是生命?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正常停车,却被非机动车撞坏,机动车驾驶员却要赔偿肇事的非机动车,这样的法律是儿戏还是搞笑的小品?

七、法律要体现“保护弱者”
法律的使命是建立一种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并促进文明的进步、提高社会生活的效率,保护弱者并不是法律的最终天职,即使保护也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地保护。许多法律甚至只保护强者并促进弱者从社会生活中被淘汰。
在我们周围的弱者中,许多人有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的习惯,我们是不是也要保护?立法的附加效应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还是要造成一种远期的“逆淘汰”?

八、“与国际接轨”=“与国际接鬼”
新法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而且据说还是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我们不知立法的专家们能不能不含糊其辞、说清楚借鉴的是什么国家的什么法律?但至少我知道许多发达国家就不是无条件保护行人的,行人给机动车造成损害也同样要赔偿。
就算是发达国家的法律都是这样订的,难道我们就可以照搬吗?至少我们应该知道我们不是发达国家、我们的交通中行人是绝大多数、行人的交通违法由于长期以来没法严管几乎已经成为“合法权益”。

九、多加保护才能真正“保护弱者”
从新交法生效那天起,行人、非机动车随意穿越机动车道的多了、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多了、根本无视红绿灯的多了、撞了机动车反而飞来横财的多了。因为新法令他们更加“刀松不入”了。如果说立法的目的是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更没规矩,立法者的目标达到了。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年几乎所有实施“撞了白撞”的城市,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都极大地增强了,随便横穿马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现象也大量减少了。
越保护越需要保护的例子实在太多了,当一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损害的可能性采取放任的态度时,让机动车无条件承担责任无异于是一种抢劫。因为政府本来有义务保护他们的合法通行权,而法律不仅没有保护却要机动车来承担侵权人的损失。虽然法条中规定了非机动车、行人“故意造成”事故可以免除机动车的责任,但“故意”是一种心理活动,试问立法者能够一眼看穿出来吗?

十、重罚能够提高交通效率
想当然的想法是,重罚之下人们会遵守交通法规,从而提高交通效率。但现实如何?某城市几天内处罚机动车违章金额达二十余万元,但行人仅处罚了三人而且罚款未全部到位。这样的执法方式首先是不公平的,但即使不讨论这个问题,交警无力对付众多的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行人、非机动车在中国已经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道路安全法的实施,只是让机动车更怕了、更规矩了,但行人与非机动车几乎没有任何改变,甚至还不如以前。新交法没能使交通各方在守法的前提下提高交通效率,反而让更多的机动车驾驶员以降低速度和效率的方式来避免飞来横祸。

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总体上对交通安全法规、交通安全更为陌生,我们无法绕开这一群体从根本上解决交通效率问题。
以前的“撞了白撞”会在“短痛”之后提高交通效率、减少交通事故损失、提高交通行为人的素质,从而避免交通效率低下和事故频发的“长痛”。 如果说以前的“撞了白撞”是在泼水时倒掉了孩子、是荒谬的,那么现在的“撞了白撞”就是泼水时倒掉了更多的孩子、是更荒谬。至少,牺牲一小部分有过错的比牺牲掉一批无过错的更加公平,在我们无法承担对行人、非机动车的执法成本的情况下,“最不坏”的办法只能是让行人和非机动车自己也承担起交通违法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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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ize 在 2004-8-27 22:04:36 发表的内容
在这个贴子里,我看见了人性中最为丑陋与龌龊的一面!!!!!!
自以为自已很有修养的**们,有*你敢当着你妈的面说:你老走在路上如果撞红灯被撞了活该!或者在饭桌上当着你的孩子说,你一不小心被车撞了活该!
你是个男人就当着你家里人说说看,你当着你家里人的面在网上说也可以,说:“我孩子和妈如果那天不小心撞了红灯被人撞死活该”!!!!!!
我不会再回贴因为我再多说侮辱了我自已的人格与智商,我虽然不可以侮辱别人的人格但是我至少可以不侮辱我自已的人格与智商!!
从此不再看此贴!!!!!
最后,版主,我强烈抗议那些说中国人素质如何的人,作为一个中国人,我的人格包括你版主在内同样受到了侮辱!请按你那个贴子的说法删IP


第一,如果有这样的不幸发生,如果对方无责,我不会让另一个家庭陷入另一个不幸的深渊!

第二,我会与我的家人交流“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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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9008 在 2004-8-27 23:35:10 发表的内容
素质问题不用讨论了,包括自己在内,并不是说别的,关键是存在侥幸的心理有多严重,我肯定不会在高速路上强行通过,但有的人不想那些,如果法律认可,那就会肆无忌惮,不排除这样的人很多吧?至少会引起交通混乱!

没有司机想要撞你,如不违规出事的几率肯定小,而出了事故分清责任即可,当然机动车总要按规定赔偿些,但对那些恶意违章的司机要严惩,个人要让他破产,公司要让它倒闭,机关要让一把下台,总之这方面要加大打击力度才是上策,虽然会很难,法制国家真的不是句口号啊!


我们是不是有点杞人忧天了,只是担心这条新法规会给普通百姓带来一些误导而受到伤害,也担心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造成经济损失,从而导致社会交通秩序混乱,初衷如此,但却被某些人扣上一个奇怪莫名的大帽子,我只有抱以两声冷笑.........



严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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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iam_chu 在 2004-8-25 17:18:23 发表的内容
此法的出发点是好的,正确的,但现在不适用于中国,也许20年后可以。
看看有多少人在人行天桥下过马路,翻护栏!目前急需提高的是全民的交通意识。立法应该告诉人们什么是对什么是错,错的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责任要分明。
而且此法有一重大漏洞,就是机动车无法举证事故是行人故意造成的!
希望立法者还要从国情出发!


顶!
日美等国有不少行人过街绿灯是行人可以自己按的,这个现在能学吗?敢试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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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vwvwv 在 2004-8-25 19:08:37 发表的内容
你想想,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可以推定行人、非机动车会受较大损害,这时行人、非机动车是否还有取证的能力呢????
由机动车举证非常公平!


我们说的不是所有交通事故,而是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交通事故:如高速公路、封闭路段公路上,车辆正常行使,有行人窜入而发生事故,这时,行车人无过错、也无法避免事故的发生,却会为此赔付几十万元、一个幸福家庭由此完蛋!凭什么无过错的人要为别人的过错承担如此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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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流氓我怕谁 在 2004-8-25 18:28:31 发表的内容
现在很多土财主“仗车欺人”,就要拿交通法束缚这些司机。


大家反对的是对行车人在完全无责情况下(如高速、封闭道路)的超高额赔偿(好几十万啊),而不是对司机的合理约束,对酒后、超速及其他违反行车规则的行为处以重罚、甚至超重罚,我都是坚决支持的!在有责情况下的赔偿自是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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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要体现“保护弱者”
法律的使命是建立一种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并促进文明的进步、提高社会生活的效率,保护弱者并不是法律的最终天职,即使保护也不是不问青红皂白地保护。许多法律甚至只保护强者并促进弱者从社会生活中被淘汰。
在我们周围的弱者中,许多人有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的习惯,我们是不是也要保护?立法的附加效应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社会文明的进步,还是要造成一种远期的“逆淘汰”?[quote]

首先,效率的必要性:效率的提高——社会的发展是当今时世所迫,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生存状况)和发展的要求,君不见阿富汗、伊拉克的现状?!大家不是还要和日本叫板、顶住美国的围追打压吗?没有效率、没有整个社会的发展怎么行?!
其次,从关怀弱者的角度,除了社会分配的问题之外,发展也是同样重要的,特别是对我们这样一个不发达、在许多地方还没解决贫困问题的国家。没有经济上的发展、没有足够的物质基础的支撑,对弱者的关怀只能是一句空话。在贫穷落后的条件下,对“生命和金钱哪个重要”不要太轻易地下结论,不要嘲笑看重“金钱”的人,因为,此时,没有它,就不能解决饥饿、医疗问题,它就是“生命”。还有许多人生活贫困、健康状况底下,没有钱就医,婴幼儿夭折率、人口死亡率都远高于正常水平。生活、经济条件稍好一点,河南数以万计的农民会去卖血并身染爱滋吗?钱就是命!!!上海周边、北京周边地区农民的状况就要好得多(尽管相对“城里人”他们还是穷),为什么,其实就是“沾了发展的光”(发展本身就有他们的贡献)!!
当今世界,要发展,就得有效率,要保证效率,就得制定出合适的规则,并严守规则!让守规则者受罚、而宽恕违法者,何利于效率的保证?宏观上说,效率得不到保证,发展受影响,整个社会、从而所谓的“弱者”和“强者”都会受损失,大家都是吃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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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无责的条件是机动车无违章驾驶、行人违章,并且机动车已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否则,机动车不能说是无责,既是有责,赔偿甚至追究别的责任也是无可讨论的。而不是说只要行人违章,机动车便可加油门开过去。新老交法皆然。
另外,人行横道上的事故不管在什么情况发生,机动车是都是要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新老交法皆然。不知一度实现所谓“撞了白撞”的几个城市是怎么规定的,如果规定车辆在通行信号下撞了斑马线上的行人无责的话,则这一条有问题。

fare and care,,是需要综合考虑折中的,不能走极端。

P.S. 在美国,无犯罪记录的人可以拥有枪支;在外人进入私人住宅领域(比如只是进入其屋外花园、或栅栏门) 时,主人在警告后可以开枪击毙来人。曾有一日本人迷路后,因路上无行人(跟我们国情不同吧),便走进一个栅栏门想到屋门口问问路,结果在主人警告、但他又没听懂并继续往前走结果主人开枪将其打死了。最后法庭宣判主人无罪,要知道,当时日本人是赤手空拳、身无一物的。合理否?我们能学这些条款吗(包括持枪权)?
还有,日美等国行人过街自己可以按的行人绿灯,我们现在能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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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ize 在 2004-8-26 9:09:07 发表的内容
永远只有车撞死人,绝对不会有人撞死车!!



在高速及其他一些封闭路上(如一级公路、北京4环、5环),正常行使得车辆为避让违章窜入的行人(别告诉我没发生过)时,也很容易发生碰撞(为避让而变向与隔离栏、其他车辆)、侧翻、追尾(甚至是多车追尾)等事故,这些车里的人的生命权如何保障!

人人都需要、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行人、行车人都应当!

严惩违章行为,尤其是对行车人!这不是我们要反对的。

另外,行车人实际上有双重身份,在很多时候他/她也是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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