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烧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雅聚阁”对被盗号的认识、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态度 [复制链接]

查看: 16976|回复: 126
1#

志士不饮盗泉之水,君子不受嗟来之食。
分享 转发
TOP
2#

我很能理解雅聚阁希望尽可能高姿态,避免责任,避免变成赔偿惯例的想法。
问题是你们老想着自己的利益,却不会照顾别人的感受。
假如你们当初早点沟通,答复爽快些,别说赔偿多少,就是我将主要责任放在自己身上,一时兴起写点感谢信都不是难事。
TOP
3#

法理上淘宝古典音乐吧那贴已经有高人说得很清楚了,“他被盗号源于帐号保管不当(存在客观过失),导致发生表见代理。聚雅阁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应首先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后再向盗号者追偿。你拿着你老爸的印章去签合同,账单来了你老爸付是不付?”,跟偷车完全不是一回事。

同时不仅是我个人的心情问题,雅聚阁冷漠和拖延的态度,才是造成事件复杂化的罪魁祸首。

刚才和老板谈了一下,他还是没有决定如何答复,老是寄希望于过几天等我气消了,事情能好。
——笑话!若不是雅聚阁爱理不理的态度,我怎么会越来越着急,越来越气愤?

这件事情我本人各方面的打击很大,为了四百块钱的事情,我已经弄得心力交瘁,这几天没吃过一碗好饭,没睡过一晚好觉,非常划不来,所以今天中午我就决定撤诉,放弃一切索赔,不再耗下去了。

下午的时候,雅聚阁又找上我再谈,态度有所好转,但是到了晚上,又流露出拖延的想法,但我确实不能再继续耗下去了。
TOP
4#

原帖由 edberg 于 2010-8-28 21:21:00 发表
以我看来,其实责任的承担者应属盗号者。 卖家承担多少责任就看卖家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此事件中卖家是否有过错就看其是否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且采取尽可能方法阻止危害的扩大(比如及时的通知、关闭交易、公告一下等等.....)。以我看来卖家对盗号的事件上如果在第一时间在此圈子里公告澄清一下就好了,此点卖家有些欠妥,但论责任,不应该超过买家所负的责任。

雅聚阁被盗号本身就有看管不利的过错,行动迟缓和怠慢顾客也是后续的过错。
TOP
5#

无意中搜到的一帖:

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

http://tieba.baidu.com/f?kz=120427311

"说的有点复杂啊,其实善意第三人就是在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与别人发生了债权关系,在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此交易就是合法的,比如你向别人买一辆自行车,那车是偷的,但是你买车时出的价格与车的价值相当,就是支付对价了,而你也是在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那车是偷的的情况下买的,这个交易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当然要是别人以很低的价格卖给你,你能猜到是黑车,那你就没支付对价,就是恶意第三人了啊"
最后编辑拂晓之歌 最后编辑于 2010-08-28 21:31:46
TOP
6#

原帖由 海贝壳1986 于 2010-8-28 21:28:00 发表
[quote] 原帖由 edberg 于 2010-8-28 21:21:00 发表
以我看来,其实责任的承担者应属盗号者。 卖家承担多少责任就看卖家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此事件中卖家是否有过错就看其是否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且采取尽可能方法阻止危害的扩大(比如及时的通知、关闭交易、公告一下等等.....)。以我看来卖家对盗号的事件上如果在第一时间在此圈子里公告澄清一下就好了

仅仅对于拖延问题而言,雅聚阁就应该道歉。
买家又不是整天耗在网上的售货员,如何有精力跟你反反复复地耗下去?
证据除了我贴出来的,网银里面的转账明细也很简单。

问题是雅聚阁既不想全额赔付,又不愿承担口头责任,同时也不愿接受名誉损失的后果。
最后编辑拂晓之歌 最后编辑于 2010-08-28 21:39:25
TOP
7#

  我看本人放弃一切索赔,雅聚阁照常做生意,这个解决办法就是挺好的。
  对于我本人来说,从此以后会更加吸取教训,小心上当受骗。
  而雅聚阁则减少了金钱亏损,坚持了自己的责任原则,避免将来发生同类事件之后,消费者借机索赔,让自己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至于雅聚阁某人在与我交谈中说,“雅聚阁视自己的声誉比生命还重要的”,其实这是着相之谈,君不见就是在这hifi168里,还是有不少人力挺雅聚阁,因此相信即便什么都不赔偿,也未必会影响到雅聚阁良好的群众基础。
TOP
8#

原帖由 海贝壳1986 于 2010-8-28 21:45:00 发表
[quote] 原帖由 拂晓之歌 于 2010-8-28 21:31:00 发表
[quote] 原帖由 海贝壳1986 于 2010-8-28 21:28:00 发表
[quote] 原帖由 edberg 于 2010-8-28 21:21:00 发表
以我看来,其实责任的承担者应属盗号者。 卖家承担多少责任就看卖家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此事


第一次实质接触的时候,我本就只要求他们发货即可的。
即便到了现在,我还是只要求他们照单发货就可以……
最后编辑拂晓之歌 最后编辑于 2010-08-28 22:02:28
TOP
9#

原帖由 edberg 于 2010-8-28 21:57:00 发表
[quote] 原帖由 拂晓之歌 于 2010-8-28 21:29:00 发表
无意中搜到的一帖:

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保护

http://tieba.baidu.com/f?kz=120427311

&q


错了,交易方就是雅居阁这个id,淘宝本身就是与id交易的,而不是与其真人按身份证交易的。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