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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下lz,也对买家的态度表示惋惜。诚信是做人最基本的准则,买家是口口声声上法院,但我看来,只是一个法盲在叫嚣而已。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一般情况下,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如下四种情况,当事人虽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予以返还。第一,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例如,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因收养而被解除,不再负担。若该养子女仍赡养其生父母,则属于尽道德义务,对于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养子女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第二,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交付财产。债务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本无清偿的义务,但若债务人主动提前清偿而债权人受领时,即使债务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债权人因此而取得利益,债权人得到利益也不返还。第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一方明知自己没有交付义务而向他人交付财产的,对方接受该财产不予返还。第四,因不法行为交付的财产。不法原因既包括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也包括违反公序良俗。

很明显这个交易满足所有的不当得利的三要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二)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三)一方获得利益与他人利益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属于民法中的典型的不当得利。类似于银行取款机故障,你侥幸多取了很多钱,但事后有返还的义务,否则等待你的只能是牢狱之灾。

最后希望买家迷途知返,与卖家协商完成此次交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