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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的进来顶顶,关于中国式新交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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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些城市的规定,跳楼自杀者因危害公众,将按触犯“治安管理条例”论处;而按照北京“实施新交法征求意见稿”中“行人违法,机动车全赔”的规定,有人想不开跑到高速路自杀或者“碰磁”的话,他可能因此获赔最高近百万元。这一规定如果得到通过并广为传播,估计跳楼自 杀者从此绝迹,但是,飞来横祸将不知哪一天落在正常驾车在高速路行驶的守法者头上。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旧法最大的区别就是贯彻了“保护弱者”的以人为本原则,生命权无疑在人权中占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汽车文化发达、法律完善的国家,机动车在横过马路的斑马线上撞上行人,无一例外地要负全责。眼下,在中国一些权势者驾车横行霸道,亟待加强执法予以规范。但是因此而无条件,不分责任,在机动车拥有路权的前提下,也由机动车全赔的规定,明显是矫枉过正。

  人们往往忽视,“行人违法,机动车全赔”的立法谬误,除了对守法者可能出现的严重不公正,还会加剧行人违章遇险的几率。辽宁省两年前出台机动车在完全守法的前提下撞上违章行人不必承担责任的地方法规,被人偏颇地概括为“撞了白撞”,一时成为众矢之的。其实,任何不带偏见的人都能明白,这项法规的实质正是为了警示行人遵守交通法规,“撞了白撞”的提示恰恰是为了保护“弱者”不被撞。

  试想,面对一个扒开高速路护网,准备从疾驶的车流中穿行而过的行人,提醒他违章穿行高速路“撞了白撞”;还是告诉他“机动车全赔”;哪一条对他维护“生命权”更有效,更不会产生误导?“撞了白撞”的提法也并不是辽宁的发明,早在上个世纪 50 年代, 候宝林 大师的相声“醉酒”里就被提及:酒鬼撒泼躺在马路中间,路人说,自行车来了,酒鬼说,让他压过去;大卡车来了,酒鬼说,从我身上压过去;救火车来了,酒鬼蹭地跳起来,为什么?酒鬼说:“救火车撞了白撞”。不要挑战救火车的路权,这是半个世纪前中国人的社会共识。现代化的今天,竞有法律去纵容违章行人挑战机动车在高速路的路权,以致“新交法”公布后,电视上出现两个老太太在北京二环路上 悠然溜狗的 惊险镜头。法律导向的结果与保护生命权的初衷竞如此背道而驰!

  当“一边倒”地顾及行人和非机动车的“生命权”的同时,机动车驾驶者和乘车人的“生命权”却被无端地漠视,这也是“新交规”及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者始料不及的。机动车在快速路行驶中为躲避违章穿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而紧急制动,可能甚至必然会造成操控失控或后车连续追尾等恶性交通事故,这是现代高速交通的必然规律。事故造成司机和乘车者的死亡往往殃及多人。“新交规”实施后,频频见到轿车甚至公交车为躲避违章行人和非机动车出现碰撞,死亡多人甚至几十人的特大恶性事故的报道。这些司机和乘客的“生命权”又该由谁来保护呢?

  这样存在众多缺陷的法律制订出来是不是出于对某些大款、暴发户用私家车张扬财富,无视老百姓生命权的反感,我难以推测。但是应该指出,新交法出台的时机, 恰逢轿车 进入中国百姓家庭的起步期。今天汽车的拥有者绝大部分是普通百姓,汽车对于他们是交通工具,甚至是谋生手段,且不说,私车比例超过公车,汽车进入家庭已经是中国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无视这个大背景,机械地把机动车和行人划分为强者和弱者,从根本上说,还是从某种思维定式出发,对中国老百姓拥有轿车的权力的一种漠视。许多消费者说得好,在公车一统天下的时代,交法有可能这样制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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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就中国这样可以草草立法。
一部涉及广泛老百姓民生的法律,中国就不需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仅凭几条友所谓的法律权威、教授、专家,就立下了。还说尊重生命权,多伟大啊!虚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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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车的也进来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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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就中国这样可以草草立法。
一部涉及广泛老百姓民生的法律,中国就不需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仅凭几条友所谓的法律权威、教授、专家,就立下了。还说尊重生命权,多伟大啊!虚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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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办法就是每个车主都买100万的三险,
才能保证自己不破产!
MY 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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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四川已有这样的个案,在高速路汽车撞了行人,车主赔45万,上海那位可怜的司机,就一部几万的车,倾家荡产。生活一下子跌到最底!
高速路的路权应属于车,不属于行人,新交法没有规定路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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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生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于9月3日就新交通法规“机动车负全责”等条款,举行立法听证会。就在征求听证者报名的那几天,《北京娱乐信报》8月20日刊登《怕“机动车负全责”竟然离婚》的报道,为即将到来的听证会,增添了些许悲壮色彩。

  我不在意这条新闻本身,而更关注这起离婚的实质意义。众所周知,在当今社会,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基本不耽误双方实质上的同居过日子,但却可以规避很多来自社会的意外风险。拥有私家车的百姓们,为避免“机动车负全责”的风险,竟然动起离婚的念头,这与其说是一种“智慧”,倒不如说是一种无助与无奈。

  “机动车负全责”对机动车车主的压力有多大?北京已经有了一个先例:在一起被交警判“双方应负同等责任”的交通事故死亡案中,车主被交警判赔20万元,目前这个案子已提起司法诉讼,法院暂时悬而未判。另有深圳法官为深圳的此类案件算过一笔账,如果车祸中发生死亡,最高要赔偿85万元甚至更多。

  新的交通法规及其司法解释,似乎在从否定了此前引起广泛争议的“撞了白撞”之后,又走向了将“以人为本”泛化的极端――以人为本,被异化为“以行人和非机动车驾乘人为本”;以人为本,被人为划出了机动车是“强者”、行人和非机动车是“弱者”的理念。因而,在双方负同等责任情况下,交管部门的调解意见可以是“强者”赔偿“弱者”20万。

  不难看出,以“离婚”应对“机动车负全责”,昭示出的是对此项法规不满的激烈态度。如果法规在这样的情势下不顾一切地颁布,岂止是离婚会多,专吃“碰瓷儿”饭的人,事故逃逸者肯定也会大大增加。从这一点来看,立法听证显得实在太重要了。

  如果就因为机动车是“强者”,赔偿标准就要高到即使倾家荡产也赔不起的地步,那么这样的法规不仅有违公正,而且也根本无法落实。如此这般,“法律白条”岂不是会越打越多,“以人为本”的最终意义,也必将大打折扣。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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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咋一看貌道岸然,实际假虚伪。何来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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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vwvwv 在 2004-8-25 19:03:01 发表的内容
问题就在这里!!!试问:你自己驾车撞了人,会有谁来帮你证明这人撞车是故意的?你有办法举证吗?可以这么说:十分之百的困难!
这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了,汽车是强势方,汽车又是高速行驶,一般又能推定开车人偿付能力较强(1、保险。2职务行为单位负责。3、买得起车总不穷吧)。所以法律偏向行人、非机动车,是十分公平的。也是绝大多数欧洲法律发达国家的做法,英美也能看见相似的规定。

建议“寻芳不觉醉”兄看一点民法书,你的看法与法律原则背道而驰!这些法律原则都是经过几百年千锤百炼考验过的!(我国是大陆法系,与德国法接近)这些法律原则也并非是中国创造的,而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听你的口气,看来你正是所谓的法律权威、教授、专家类了
。()。
这部法的问题正在“举证”这里。法律规定了机动车的责任,但是没有规定和约束行人的责任,所以你无法举证。

如此看来,你虽然头头是道,但是没去关心国内身边因为此法发生的无数起事故,所暴露的种种不合理与谬论。就说深圳吧,深圳近来的撞车党突然增多,无数司机车主在红绿灯口遭遇撞车党,上来一拍,倒地上,要赔5000块,交警来了,说给吧,你付全责,要不送他去医院吧,医疗费就够你受的了!!!这事发生在你的头上,你如何举证?或许你很有钱无所谓。呵呵

你的建议是对的,不光是我,每个人都要学学法律。虽然中国现行的法律不一定能保证每个人的权利,毕竟他还是人治多于法治的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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