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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一网友(估计是专业法律工作者)的分析——21万元赔偿是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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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以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已经有大幅度的提高,有报道在深圳一位家有一个子女与两位老人的城镇居民,其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要达150万元之多(详见《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11月12日《新交法阻碍国人家庭轿车梦?》),而现在东航将向包头空难每位遇难乘客的家属的赔偿只有21.1万元,这还已经包括了行李损失赔偿及抚慰金,该赔偿标准还不及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这种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受到了很多人的质疑。本人现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一下航空事故的赔偿问题。

一、关于法律的适用
东航的21万元赔偿主要是依据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第132号令《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及民航总局1996年发布的第4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所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旅客行李损失赔偿标准。但上述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及行李损失赔偿的规定是违反立法法的规定,不能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本文暂且不讨论行李损失部分的赔偿,该部分赔偿完全适用民法一般的损害赔偿规定根据完全赔偿的规定进行计算确定)
因人身损害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民事赔偿责任的内容,属于民事基本制度。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务院无权就损害赔偿事项制定行政法规。尽管根据《立法法》第九条有规定,对于该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对于授权性立法,首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并没有授权国务院就航空运输方面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定行政法规;其次,《立法法》第十一条同时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目前,就航空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已经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进行规范、调整,上述《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关于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均不能适用。另外,为确定人身损害案件的具体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当然也应当适用于东航此次空难的赔偿。
综上所述,确定航空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及赔偿标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不应当适用国务院《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规定。

二、关于赔偿标准的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 、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作为承运人的东航承担赔偿责任是确定无疑的。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则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来确定。
依据《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的内容包括以下的三项:
第一项是丧葬费。丧葬费不分农村和城市,都是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项是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项是被抚养人的抚养费,即死者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的抚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从《解释》的上述赔偿标准看,各项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依据受诉法院(即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来确定的,那么,在不同地方的法院审理,得出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东航空难一案,其始发地为包头,目的地为上海,被告东航所在地为上海,空难死者可以向包头或上海的法院起诉东航,根据所选择的法院不同,适用赔偿标准也不一样。现假设以上海法院受理为例,分析一下空难死者家属可能获得的赔偿:
第一项是丧葬费,为6个月的上海市职工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根据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上海市职工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为1,847元,6个月共计为:1,847×6=11,082元;
第二项是死亡赔偿金,为以上海市200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的20年收入,分别为: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867元,死亡赔偿金为:14,867元×20=297,340;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658元,死亡赔偿金为:6,658元×20=133,160。(注: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项是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根据空难死者的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不同。现以一个有一个7岁的未成年子女及一个65岁的供养老人为例(根据上海市统计局数据,2003年度上海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1040元,农村居民5,670元)计算:
城市居民:子女抚养费:11,040元×11=121,440元;老人抚养费:11,040元×15=165,600元。
农村居民:子女抚养费:5,670元×11=62,370元;老人抚养费:5,670元×15=85,050元。
由此可得,空难死者所获赔偿约为291,662元(农村居民)至595,462元(城市居民)左右。
(注:若赔偿请求人能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从上述计算所得出的赔偿数额可见,东航对死难者家属的赔偿数额均低于法律规定的数额。这恐怕也是为什么东航在计算赔偿数额时适用国务院的规定而不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主要原因之一。
所以,东航空难死难者家属若对东航的赔偿数额不满意的,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要求东航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死难者家属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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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这段时间连续几次事件看他的公关人员如何完美收场,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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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哪有飞机赔偿比汽车赔偿低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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