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烧论坛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一件发生在南京的事情。。。。。。 [复制链接]

1#
各位博爱、善良、极具责任感的各位烧友,当你们看完下面的文章后,各位作何感受,总之我是相~~~~当的难受、郁闷、愤恨!
罗生门:小伙子撞了老太太还是帮了老太太?
    polo7111 2007-09-06 14:46:38 发表于焦点房地产网-谈房论市-青春坐标(新景家园二期)论坛



徐老太在家人搀扶下出庭
  彭宇在法庭上

  小伙子:不,我是做好事
  老太太:就是你撞的我

  证人:老太太在说谎

  派出所:原始记录不见了

  法院:按照常理分析判决

  网友:法官像写推理小说

  2006年11月20日,一位老太太在南京水西门公交车站倒在地上,小伙子彭宇上前扶起她,与另一位好心人和老太家人联系上,并将其送到医院。到了医院,老太说就是这小伙撞的,而小伙子大喊冤枉,说他是做好人好事的。几个月后,这位老太将小伙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

  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有了定论:见义勇为一说缺乏事实证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小伙赔偿老太各项损失45876.36元。

  到底谁是谁非?法院之外,网上的意见基本一边倒:“法院告诉我们千万不要做好事”、“以后遇到老人摔倒千万别扶”……

  7月6日庭审

  原被告双方陈述不一

  7月6日下午2点30分,鼓楼法院第十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十余家媒体团团包围的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情绪十分激动。

  老太今年60多岁,姓徐,老太的代理人称,2006年11月20日上午,她正在水西门公交站台等83路公交车,大约9点半左右,她看到连续来了三辆车,最后一辆正是83路车,她走过去上车,没料到经过第二辆车的时候,上面冲下来一个小伙子,将她撞倒在地,后来小伙子将她扶起来,又来了一名中年人,两人将她扶到路边。后来中年人打电话与老太家人取得联系,几个人将老太送到医院。经检查,老太左股骨颈骨折,鉴定为8级伤残。老太认为小伙子应负全责,因此向他索赔13万多元。

  小伙子叫彭宇,他坐在被告席上,却有另一番叙述。“我当时下车,看到老太倒在地上,我出于好心,上前扶她到路边,后来又来了一位中年人陈先生,我们两个人一起陪着她。陈先生问了她儿子电话,并拿出自己的手机通知了她儿子。大约半个多小时以后,老太的家人终于到了,陈先生有事先走了。我想做好事做到底吧,她的家人也希望我能帮忙,我就陪同他们一起来到医院。谁知老太经医院检查,得知病情比较严重后,突然一拍腿,大喊一声‘小伙子,就是你撞的我啊’,我当时就傻眼了。随后他们就报警。”

  关键证据丢失

  当时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只有看双方的证据。法院从派出所调出了一份笔录,但是这份笔录并不是原件。在这份笔录中,彭某叙述:“我是第一个下车的,我正朝外面看的时候,感到左胳膊被碰了一下,这时我才注意一名老太躺在地上。我没有撞倒她,感觉是她撞我的。”老太的代理人认为从这份笔录中可以看出,两人有相撞的事实,而不是像彭宇所说的是做好事。

  而彭宇对此却根本不认可,他说笔录被改了,他要求看原件。

  据彭宇说,4月底,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他向承办法官申请,向当时出警的派出所调取彭宇、老太和证人的原始询问笔录时,派出所以正在大搞装修为由,称无法提供这份最关键的证据。

  证人认为小伙是做好事

  此后,更重要的是,一位证人出庭了,他就是另一个在场的人——陈先生。令彭宇感到无比欣慰的是,一名细心的民警为了做详细的笔录,向陈先生要了电话,彭宇从民警处得知了陈先生的联系方式,从而多了一名证人。陈先生是名40多岁的中年男子,刚一出庭,就站到老太面前,老太看了他一会儿,说不认识他,当时不是他。

  但他还是站在了证人席上,“当时就是我在场。老太站在我的旁边,这时83路车来了,她就去上车,当我回头的时候,老太已经倒在地上。说实话,她怎么倒的,我没看到。这时这名小伙子就上前扶她,扶之前两人之间还是有一定距离的。”按照陈先生的叙述,彭宇是在做好事。陈先生情绪相当激动,“老太说不认识我,我真气愤,我当时陪了她半个多小时啊。”

  其他旁听的人提醒陈先生,他当时拿出自己的电话拨通了老太儿子的电话,应当能查到通话记录,这样可以证明自己在场。

  9月4日庭审

  法院:“小伙撞老太”符合常理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本案的基本事实,即徐老太在水西门公交车站准备乘车过程中倒地受伤,原、被告并无争议。但对于原告是否为被告撞倒致伤,双方意见不一。根据双方诉辩观点,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原、被告是否相撞;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

  关于原、被告是否相撞。法院认为: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的来源、辨认相撞的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逃逸。当时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发过程非常短促,所以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彭宇自认,他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彭某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老太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他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老太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做这样的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根据城中派出所对老太的讯问笔录、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老太发生相撞,只不过彭宇认为是老太撞了他。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彭宇相撞后受伤。彭宇虽对此持有异议,但并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小伙赔老太45876元

  而且彭宇在扶起老太时帮她打电话找到家人后,又一起去医院看病,并给了200元钱。依照生活经验,彭宇肯定是因为撞了人才这样做的。法庭综合关联事实及分析,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是赔偿款。至于证人陈先生,他并没有看到老太太倒下的瞬间,因此,他也不能证明彭宇有没有撞老太。

  但是,因为老太不能预料会被人撞,同时彭宇下车时也不能预料老太在下面,会撞到她。因此,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彭宇合理分担受害人损失40%。随后法官又确定了老太损失的数额,从而作出判决,小伙赔偿4.5万余元。

  关于老太损失的范围和具体数额。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核查,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为114690.9元。最终作出判决: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45876.36元。

  庭外

  感到意外肯定要上诉

  对于判决结果,当记者询问彭宇时,他表示是意料之外的。记者询问他是否准备上诉时,他称:“不是是否准备上诉,而是肯定要上诉,这几天我将好好休息,准备各种材料。”彭宇辩解说,那200元是当时借给老太儿子的,本来还说打欠条,后来没让他打。现在怎么都说不清了。证人陈先生则表现得异常激动,他说老太自始至终在说谎。最后彭宇称,陈先生将陪同他一起上诉,一起讨个说法。  

  老太儿子在公安局工作

  7月4日下午,记者来到了徐老太太的家。徐老太太目前还在靠金属支架辅助行走。

  “开始我感觉他是个不错的小伙子,可后来,居然不承认撞到我了,真是太不应该了。”徐老太太说起官司的事情,情绪非常激动。“不是他撞的我会赖到他么?这半年来,我每天晚上睡觉都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要侧着躺,腿还不能弯,手术伤口一直揪心地疼,他能体会吗?”徐老太太又一次难过地掉下了眼泪。

  “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我们家庭条件也不错,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经鉴定,徐老太的伤势已经构成八级伤残,仅医药费,就花去了4万余元。

  名词解释

  罗生门事件

  《罗生门》讲的是一个武士被杀后,盗贼、武士之妻、武士的灵魂、目击证人,及发现武士尸体的樵夫等人以不同的角度陈述这个故事。

  1950年,日本著名导演黑泽明,将芥川龙之介的作品《竹林中》与《罗生门》合而为一,改编为电影《罗生门》,在国际上获得多个大奖,使日本电影走向世界。此后,“罗生门”更成为对于扑朔迷离的、各方说法不一的事件的代名词。

来源:【都市快报】
分享 转发
TOP
2#

回复:一件发生在南京的事情。。。。。。

天知道怎么回事. 但法院判决没什么专业性可言
TOP
3#

回复:一件发生在南京的事情。。。。。。

疑罪从无,这是司法基本原则,而不是靠什么狗屁逻辑。

建议此法院应集体辞职。。。而且不要被外国人知晓,家丑不可外扬;P
男人要多听音乐,才不会胡思乱想。
TOP
4#

回复:一件发生在南京的事情。。。。。。

关键是:她的儿子在“攻俺拘”?
TOP
5#

回复: 一件发生在南京的事情。。。。。。

原帖由 anfield 于 2007-9-10 16:22:00 发表
疑罪从无,这是司法基本原则,而不是靠什么狗屁逻辑。

建议此法院应集体辞职。。。而且不要被外国人知晓,家丑不可外扬;P


anfield兄,我原来也一直以为是这么回事,所谓“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但亲身经历告诉我,在中国不是这样的。
TOP
6#

回复: 一件发生在南京的事情。。。。。。

原帖由 肥胆KT66 于 2007-9-10 18:15:00 发表
关键是:她的儿子在“攻俺拘”?


多嘴
TOP
7#

回复:一件发生在南京的事情。。。。。。

电影《罗生门》已经在探讨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大问题了,谁是凶手并不重要.比无间道高几个挡次.差距啊
TOP
8#

回复: 一件发生在南京的事情。。。。。。

原帖由 anfield 于 2007-9-10 16:22:00 发表
疑罪从无,这是司法基本原则,而不是靠什么狗屁逻辑。

建议此法院应集体辞职。。。而且不要被外国人知晓,家丑不可外扬;P


居然有这样的法院判决,謦竹难书这些披着法律外衣的恶狼的罪恶.
连基本的,司法原则都丢弃,这是对人民法律知识的亵渎
对人民基本智商的藐视.
TOP
9#

回复: 一件发生在南京的事情。。。。。。

原帖由 名级潜水艇 于 2007-9-10 18:36:00 发表
原帖由 肥胆KT66 于 2007-9-10 18:15:00 发表
关键是:她的儿子在“攻俺拘”?


多嘴

老太婆不小心多嘴说漏了吧.
TOP
10#

回复:一件发生在南京的事情。。。。。。

攻俺拘是啥东东这么厉害?
TOP
11#

回复: 一件发生在南京的事情。。。。。。

原帖由 pop1682006 于 2007-9-10 20:02:00 发表
攻俺拘是啥东东这么厉害?


是公安局的意思吧
TOP
12#

回复: 一件发生在南京的事情。。。。。。

原帖由 pop1682006 于 2007-9-10 20:02:00 发表
攻俺拘是啥东东这么厉害?
这东西就是传说中,黑的进去会变成白的出来,白的进去会变黑的,可神啦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