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一下:
1、所谓一般犯罪是指非暴力犯罪,例如强奸、杀人、抢劫等等的犯罪不属于一般犯罪的犯罪,如触犯了这些,还是要被采取拘留,逮捕等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2、不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并不代表不追究法律责任,刑事强制措施有:拘传、拘留(这里指的是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五种,都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只不过刑拘和逮捕这两种措施是要关进去的,比较另三种比较严厉点,针对的也是一些暴力犯罪及犯罪嫌疑人很难控制的情况,这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我们这里并不是老总,对一般的人,只要不是暴力犯罪(就所谓的一般犯罪),不是流窜做案,不是惯犯累犯的能保证之后的诉讼审判程序正常进行的,都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我想广东检察院出台对老总的一般犯罪不采取拘留、逮捕的,其目的应该是能让这老总能继续经营公司、企业,能让公司、企业正常经营,能最大限度的保证经济的发展,保护这些公司、企业里工作的员工免受拖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