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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矛盾,究竟还该不该再买CD唱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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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现在很矛盾,究竟还该不该再买CD唱片?

原帖由 creephu 于 2008-11-14 11:57:00 发表
建议删帖!!!!
臭婆娘的裹脚布一般

  建议删你!你就是臭婆娘的裹脚布!
  论坛本来就是给大家发言交流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论坛规定,谁都有权发言。又没人逼着你看!
最后编辑E888CC 最后编辑于 2008-11-14 1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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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现在很矛盾,究竟还该不该再买CD唱片?

原帖由 金线 于 2008-11-17 8:52:00 发表
回楼主:
1、没有CD,APE哪来?即使你耳朵无法分辨两者之间的区别。

  “哪来”与“好不好”是两个问题。本话题建立在“有大量的APE可用”的现实基础上,并不操心“APE哪来”。
  
2、你认为你电脑的声卡能比功放好的话,建议你干脆听MP3行了,或者用手机听足够了,再不然打别人电话听彩铃更方便。

  “声卡”是数字数据的解码环节,“功放”是模拟信号的放大环节,不存在“谁比谁好”的问题,我觉得hifi168上的网友都应该明白这个道理。另外,虽然你后面所说的“mp3、手机、彩铃”明显是举极端例子损我,但我还是以尊重你的方式给你个认真的回答:我对音质的要求是有底线的,mp3不能满足我对音质的要求,手机和彩铃也不能;CD和APE是完全相同的内容,采样位数和频率都是一样的(16bit/44.1KHz),因此声音品质完全相同(如果愿意忽略CD的机械环节的不可靠性),可以满足我对音质的要求。其实这一点我在以前某层楼就说过,可能你没仔细看。
  
3、世界上其实没有什么比什么更好的方式,只有什么比什么更适合自己的方式。只要你自己觉得好就行了,讨论的意义不大。

  同意你的前一句,我也认为“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好与不好”“只有适合与不适合”。但不同意你的后一句,“适合与不适合”为什么就“讨论的意义不大”呢?举个例子来说,音乐这种东西,完全是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更没有是非对错之分,只有爱听与不爱听、适合自己与不适合自己之分,但世界上照样有音乐评论、音乐杂志、音乐论坛,还有人专门写那种评论“好与不好”的书,比如《企鹅唱片指南》!所以说,“适合与不适合”同样可以拿出来讨论,大家都可以谈谈自己认为好(也就是适合自己)的东西,给别人做参考,与别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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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现在很矛盾,究竟还该不该再买CD唱片?

原帖由 qiguang 于 2008-11-17 22:21:00 发表
问题是你有没有想过ape是怎么来的,不也是从cd上抓来的,不是也存在机械的不可靠性吗?

  “电脑光驱抓轨”与“CD唱机读碟”似乎并不一样。
  根据“发烧人士”的观点,唱机读碟总是会有诸如抖晃、Jitter等因素,造成数据不准确,使音质劣化。当然对这一点我并没有做过测试,也没有直接的证据,只是知道很多论坛上貌似很专业的发烧人士都这么说。
  而用光驱、EAC抓轨,我是亲自做过测试的,也看过别人的科学实验验证(注意,是科学实验验证,而不像维护实体唱片和转盘的某些人士,只会泛泛空谈“Jitter”,最后实在讲不出道理就扔下一句“是你耳朵不够好”),使用不同的光驱,在不同的电脑上,多次抓取到的内容(无论是APE还是WAV)是没有差别的,这足以证明APE是忠实复制了CD唱片内容的(因为:如果出错,不可能全在完全相同的地方出现完全相同的错)。而APE的解压过程,完全是计算机的数据运算,也不会有丝毫差错。
  因此,APE不存在“机械的不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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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现在很矛盾,究竟还该不该再买CD唱片?

原帖由 qiguang 于 2008-11-18 15:58:00 发表
1、只要是在机械装置上读出就存在机械的不可靠性,难道一百元的电脑光驱比cd唱机的专用转盘可靠性还高吗?
2、有人会说光驱抓轨的数据经过电脑纠错,这是骗人的,cd光轨是没有纠错机制的.

Re1:你的责难,建立在你的想当然、凭空猜测之上;我的论断,建立在我的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他人的科学实验)之上。建议你看完、看懂215楼第3自然段的文字之后再发言。
Re2:CD格式有纠错机制;采用合适的软件、硬件、正确的使用方法,抓轨时可以实现纠错。
最后编辑E888CC 最后编辑于 2008-11-18 2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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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19F tellaf 的帖子


  谢谢218楼tellaf!估计您是唯一完全看懂这一串帖子的回帖者!非常感谢!
 
  关于法律条款,我了解到的情况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的情形,“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条“许可”性质的法律条文,经常被侵权者视为救命稻草,以为自称“个人欣赏”就可以免受“侵权”的指责。但是,仔细分析,这理由似乎又站不住脚。
  
  第一,“个人欣赏”与“复制传播”是两个环节、两个主体,抓取APE并提供下载的人是“复制传播”环节,并不是“为个人欣赏”。即使下载、播放APE的人可以免责,抓轨、提供下载的人也不能免责。
  
  第二,这条“许可”有明确的限制条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在互联网上公开传播”显然已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上述权利。
  
  第三,对于音乐唱片而言,这条“许可”其实是与“保护著作权”的宗旨相违背的。我个人理解,制订这条“许可”的本意,大概是为了许可少量的、个人化的、偶然的、善意的、不显著侵犯著作权人权益(尤其是经济权益)的使用行为。比如说,计算机软件,其主要用途是实现软件的业务功能,你要想使用其功能,就要花钱购买;但偶然有个人,他就想欣赏软件漂亮的界面外观、学习其精湛的程序代码,那么可以免费拿来看一看、读一读,这样并不冲击软件著作权人销售软件的收益(因为他并不是软件的潜在用户)。而音乐唱片则不同,音乐唱片的主要功能就是欣赏音乐,著作权人制作、发布唱片,就是期望获得销售唱片的经济收益,而自行复制、下载、欣赏唱片音乐的用户,就是在使用其主要功能,但又没有支付著作权人所主张和期望的费用,因此,违背了保护著作权的宗旨。
  我进一步揣测,当初制订这条“许可”的时候,“欣赏”这个词可能有其特定的含义。原文说“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把“欣赏”与“学习”“研究”放到了一起,似乎是从一个观察者的角度,把作品当作一个标本、样品进行审视,而不是以真正观众、真正听众、真正读者的身份来使用作品的功能。
  换用通俗的道理来说,唱片公司卖唱片,就是要卖音乐给乐友用于欣赏;如果可以免费欣赏,那不就等于让唱片公司变成纯公益事业吗?依此类推,饭店就是卖饭给顾客吃,难道顾客以“个人食用”为目的(不将饭菜转卖他人以盈利)就可以免费吃吗?火车就是卖交通服务给乘客,难道乘客以“个人出行”为目的(不将座位转卖他人以盈利)就可以免费坐吗?
  
  总之,如前两点所说,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共享、发布唱片音乐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又如第三点所说,以个人欣赏为目的而免费使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唱片音乐,也是违反法律宗旨的行为。
最后编辑E888CC 最后编辑于 2008-11-19 15: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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